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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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代偿款人民币95724.12元及利息26193.58元(截止至2019年10月11日),并自2019年10月12日起以代偿款95724.1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