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武义丰佑生物颗粒燃料有限公司 浙江亿元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武义丰佑生物颗粒燃料有限公司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赔偿款42000元。 二、由浙江亿元工贸有限公司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赔偿款18000元。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均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60元(已减半),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负担510元,武义丰佑生物颗粒燃料有限公司负担455元,浙江亿元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9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