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健跳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 类型 | 支付令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健跳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79971.93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988%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止;逾期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以本金79971.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98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申请人***、***追偿。 申请费819元,由被申请人***、***、***共同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证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