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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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利中心城投资有限公司 富新泰丰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永利中心城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富新泰丰门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3498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浙江永利中心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