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赛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浙江夸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通怡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天津通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赛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货款570029.36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天津通怡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计475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270元,由被告天津通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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