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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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广州鑫艺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413.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分段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一部分以64154.92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3月31日起算,第二部分以3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算,第三部分以6258.26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5月31日起算); 二、限被告广州鑫艺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1000元、担保费1300元; 三、被告***对被告广州鑫艺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2.31元、保全费1276.15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广州鑫艺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