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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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龙一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2018)黑0126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2018)黑0126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变更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2018)黑0126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一审被告哈尔滨龙一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两份《巴彦县盛世龙城小区棚户区改造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中位于巴彦县巴彦镇盛世龙城小区东直路挨着杨四军北侧第二家一、二楼共计280.8平方米、兴让路西大门西侧第一家一、二楼共计160平方米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所有;或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间同地段、同类商品房市场销售价格折价由上诉人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相应价款。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上诉人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上诉人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