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3民初20253号

原告:哈尔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558282596E。

法定代表人:陈同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全,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25906144E。

法定代表人:韦国。

原告哈尔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蕾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源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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