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3民初20253号 原告:哈尔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558282596E。 法定代表人:陈同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全,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25906144E。 法定代表人:韦国。 原告哈尔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蕾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源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