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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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缸瓦窑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109执保427号 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缸瓦窑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缸瓦窑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桂0109民初16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于2020年8月25日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缸瓦窑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757377元,开户行、账户:1.招商银行南宁支行、771901349210701,实际冻结103210.43元;2.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宁信用社、184912010103563919,实际冻结0元,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桂0109民初16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