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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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沈阳曼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原新城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2015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变更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沈阳曼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大商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原新城店支付租金2808230.65元、促销服务费25000元,共计2833230.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39元,均由沈阳曼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