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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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正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化工基地海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正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13万元和利息,利息从2019年2月16日开始计算,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0元由被告河北正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900元,(户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不交的依法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