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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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 天津市超卓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久舰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聚龙粮油有限公司 天津市亚星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聚龙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偿还贷款本金49894290.46元; 二、被告天津市聚龙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偿还贷款期内欠息(以本金50000000元,自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9月20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复利(以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至实际给付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以及罚息(以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2月21日,以49894290.4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三、被告天津市久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超卓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在其与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聚龙粮油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528元,由被告天津市聚龙粮油有限公司、天津市久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超卓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