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76188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07元,减半收取计37403.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7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合计44279.5元,由被告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