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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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原告张全希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25499.28元,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5407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0092.28元; 2、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全希因事故造成的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22794.98元; 三、驳回原告张全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1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5元,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以上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共需给付原告张全希赔偿款48294.26元(25499.28元+22794.98元)、诉讼费用505元合计48799.26元。 以上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均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