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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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明氏木业有限公司 沈阳峰创大宅装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峰创大宅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沈阳市明氏木业有限公司合同尾款人民币67,917.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被告沈阳峰创大宅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沈阳市明氏木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67,917.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4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