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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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481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的判决内容; 二、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481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五项; 三、***对山东亿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向***清偿的债务(借款本金291万元及以29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在418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