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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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拜迪名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山东大唐名仕信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邹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拜迪名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3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 二、被告山东拜迪名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2月28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被告山东拜迪名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