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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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4230.8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36230.8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以134230.8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 三、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90.84元,由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负担166.63元,由被告***负担3024.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