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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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0524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成 被执行人: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叙永县人民法院(2019)川0524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志成申请执行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工程款324525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200元,共计32772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将本案案款332493元转入本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本院在收取执行费4768元后,已将案款327725元转入申请执行人王志成指定的银行账户。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本院地址:四川省叙永县新区邮编:646400 联系人:杨洪超联系电话:0830-29××××6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