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其他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轩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04财保1028号 申请人:重庆星振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洁兴,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轩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廷宣。 申请人重庆星振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轩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泸州自贸区支行账户23×××89的银行存款530000元进行冻结,案外人胡凯自愿以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星振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应担保,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一、冻结四川轩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泸州自贸区支行23×××89账户内的银行存款530000元; 二、查封案外人胡凯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担保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锡全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 霞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