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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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九龙县哈希云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九龙县哈希云技术有限公司在四川省甘孜州九龙县乌拉溪乡沙坪矿场、四川省甘孜州九龙县乌拉溪乡铁厂河矿场、四川省甘孜州九龙县踏卡乡踏卡矿场的T15系列机型21,884个、S15系列机型1854个、S9系列机型121个、S11系列机型6014个、T9系列机型151个、T17系列机型7146个、电源14,371个、配件10,327个(详见附件《项下托管设备清单》),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硅原大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