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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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财信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财信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600000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利息117300元(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罚息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以46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3.5%标准计算。 二、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财信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00000元; 三、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原告天津财信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10套机器设备(制冷设备1套、货架2套、锅炉1套、春卷生产线1套、RFID项目冷库设备1套、谷物干燥机1套、黑大蒜包装机设备1套、温室设备1套、速冻机1套)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义务时,原告天津财信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上述10套设备优先受偿后的剩余款项要求被告***、天津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天津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天津财信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6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