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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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峰区万隆建筑材料经销部设备租赁费59280元并按照月利率2%承担59280元从2017年3月1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峰区万隆建筑材料经销部建筑设备赔偿款176329元; 三、驳回原告西峰区万隆建筑材料经销部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462元,由原告西峰区万隆建筑材料经销部负担5439元,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