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洪海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翁华峰与被告(反诉原告)姚志文、杭州洪海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杭州洪海工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改制转型运营合同》于2018年11月6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姚志文、杭州洪海工贸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翁华峰股金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翁华峰及被告(反诉原告)姚志文、杭州洪海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本诉案件受理费10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9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翁华峰负担8050元,被告(反诉原告)姚志文、杭州洪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79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6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姚志文、杭州洪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反诉被告)翁华峰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诉讼费18850元。被告(反诉原告)姚志文、杭州洪海工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7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