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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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张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富阳张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1219221.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富阳张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上述第一项款项为基数,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8日为9956.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63元,减半收取7931.5元,由被告杭州富阳张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富阳张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