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富阳张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杭州富阳张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1219221.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富阳张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上述第一项款项为基数,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8日为9956.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63元,减半收取7931.5元,由被告杭州富阳张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富阳张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9-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