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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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杭州澄泉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景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杭州澄泉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持有的杭州亚龙镜业有限公司33%的股权返还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被告杭州景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持有的杭州亚龙镜业有限公司12%的股权返还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被告杭州景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持有的杭州亚龙镜业有限公司10%的股权返还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120800元,由被告杭州澄泉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景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澄泉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景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