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沈阳市天兴客运有限公司 吉林大学口腔医院 通化市人民医院 通化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市天兴客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赔偿原告***因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40200元,鉴定费1400元,误工费136×161.93=22022.48元,护理费161.93×77=12468.61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6×100元=7600元;交通费400元,上颌义齿修复费用需3.8万元计122091.09元(已付2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4元,由原告***负担804元,由被告沈阳市天兴客运有限公司负担2740。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