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市天兴客运有限公司
通化市中心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
通化县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市天兴客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赔偿原告***因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3397.54元,鉴定费2180元,误工费163×161.93=26394.59元,护理费161.93×73=11820.89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3×100元=7300元;交通费400元,后续治疗费20000万元,伤残赔偿金6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合计156493.0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0元,由被告沈阳市天兴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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