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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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兴超市于洪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
| 法院 |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大嘴猴”作品发行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印有“大嘴猴”的拖鞋; 二、被告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1.5万元; 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00元,被告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