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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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宝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湘A×××××、湘A×××××车辆损失共计3.58万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湘A×××××车辆损失13.8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