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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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3)芙民初字第38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3)芙民初字第38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373542.07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2%的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保全费4570元,共计14770元,由***负担12000元,***负担27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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