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卓尚汽车有限公司 苹果沐光(宁波)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苹果沐光(宁波)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支付***车辆转让款19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苹果沐光(宁波)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794.06元(算至2020年5月15日止),并支付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以车辆转让款19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三、苹果沐光(宁波)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将车牌号为浙AD8××××、车辆识别代号为LKJTBKBZ8HF012113的轻型厢式货车过户登记至苹果沐光(宁波)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名下。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计157.5元,由苹果沐光(宁波)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苹果沐光(宁波)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