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顺旺农产品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平度支行
青岛兆鑫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青岛仁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万和鑫农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仁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平度支行借款本金2500000元,给付至2019年7月2日的利息81247.25元,合计人民币2581247.25元。

二、被告青岛仁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平度支行自2019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2%上浮50%计算)。

三、被告青岛万和鑫农产有限公司、青岛顺旺农产品有限公司、青岛兆鑫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万和鑫农产有限公司、青岛顺旺农产品有限公司、青岛兆鑫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仁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450元,由被告被告青岛仁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万和鑫农产有限公司、青岛顺旺农产品有限公司、青岛兆鑫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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