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本金23981.36元及按双方约定计收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一并计收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按约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73元,减半收取336.87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706.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