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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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 二、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继续履行与***签订的保单号为9025000241025588和9025000243845488的两份长城人寿《保险合同》; 三、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长城吉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和长城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金1万元; 四、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长城医享无忧百万医疗保险金59004.31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日之前的医疗费用)。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35元,减半收取3417.5元,由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35元,由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