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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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东路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本金985629.23元、截至2019年10月30日的利息40023.66元,并以未付本金985629.2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原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长柳路6号5号楼1单元3层30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78518号﹞的拍卖、变卖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30元,减半收取70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