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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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畅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7688.18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485.7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2525.0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228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