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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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志信价格评估事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杨炳香赔偿原告损失10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本判决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负担643元,被告杨炳香负担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