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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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海沣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92790.7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付款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4元,减半收取4482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7002元,三原告负担1941元,被告***负担5061元,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