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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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鸿达纸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971民初18421号 原告:东莞市鸿达纸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金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中,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浩飞纸品厂,住***。 经营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东莞市鸿达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浩飞纸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东莞市鸿达纸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鸿达纸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志芳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慧瑜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