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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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850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邹秀花赔偿原告损失5839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高密市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91245.6元;

四、被告杜奉彩与被告高密市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告葛晓军、李玉兰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18元,减半收取3009元,由原告负担542元,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1037元,被告邹秀花负担558元,被告高密市某有限公司负担8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9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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