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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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潍坊市坊子区仁康医院 寿光市中医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6807.76元(66504.22元-9696.46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4867.03元; 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代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9696.4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87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以上款项请付至以下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账号:62×××72;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