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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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09620.13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9113.64元;

以上一至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681元,由原告负担232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负担341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3253元,由被告***负担1693元。财产保全费51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支出的鉴定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支付的鉴定费5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8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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