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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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09620.13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9113.64元; 以上一至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681元,由原告负担232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负担341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3253元,由被告***负担1693元。财产保全费51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支出的鉴定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支付的鉴定费5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