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普田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安庆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东至县人民医院 北京普田物流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 诸城市创宇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13965.81元; 二、被告***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500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交通事故垫付款3700元; 上述二、三项相抵,原告***应返还被告***2200元,该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四、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诸城市创宇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垫付款5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461.5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4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