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呼和浩特苏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成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呼和浩特市成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40831946.32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其中38790349元自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1020798.66元从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1020798.66元从2018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呼和浩特市成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停窝工损失费及管理费1371431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732.27元由原告***负担247528.27元,由呼和浩特市成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12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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