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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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海门富源企业有限公司 南通通大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南通顺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苏0684执保661号 申请人南通通大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门富源企业有限公司、南通顺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钱新新、顾燕、张珉榕、张炳辉: 关于申请人南通通大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门富源企业有限公司、南通顺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钱新新、顾燕、张珉榕、张炳辉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依据(2020)苏0684民初357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7月16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帐户存款1500000元(已冻结合计113966元),冻结的有效期至2021年7月16日止。查封了被申请人张珉榕名下位于海门街道龙馨家园5幢1101室,查封了被申请人钱新名下位于海门街道静海新村409幢505室及梨园路152幢109室,查封了被申请人张炳辉名下位于海门街道通源新村715幢307室,查封有效期至2023年7月20日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查封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继续查封的,则自行解除查封,后果自负。 本案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zdqz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