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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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保险赔偿款32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诉费600元直接汇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户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将银行回单提交本院,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