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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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贷款本金58204.23元、利息3544.25元、复利2354.24元、罚息13395.77元及支付律师费2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4月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如被告***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抵押物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陕AXXXXX,发动机号为01568200,车架号为LBVFP1900CSF69521)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7元,减半收取计893.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