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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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赔偿鉴定费100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赔偿鉴定费432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4072.56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603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210担210元,被告***负担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