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东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3日签订的《东莞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定金200000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诉讼费10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7071.71元,由被告***承担3178.29元。本案反诉诉讼费490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3675元,由原告***承担122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